《公益劝募条例》
2021-06-29

2006年5月17日由台湾“立法院”通过并公布施行。对台湾基于公益目的募集财物或接受捐赠的劝募行为及其管理做出了规定,共三十二条,包括劝募团体的界定、主管机关的界定、劝募许可的审批、劝募活动的期限、劝募团体需开立捐款专户、劝募所得财物的管理和使用、劝募活动所得的剩余财物处置以及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等详细内容。限定了有劝募权力的团体只有公立学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四类组织;第五条规定各级政府机关(构)得基于公益目的接受所属人员或外界主动捐赠,不得发起劝募。但遇重大灾害或国际救援时,不在此限。第七条规定劝募活动应备具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向劝募活动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劝募活动期间最长为一年。第八条规定劝募团体办理劝募活动所得财物,只能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教育文化事业、社会慈善事业、援外或国际人道救援、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之事业。明确规定劝募团体办理劝募活动所得财物,应依主管机关许可之劝募活动所得财物使用计划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台湾还出台了相关公益劝募条例法规施行细则及相关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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