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证及服务纪录册管理办法》
2021-06-29

2001年4月20日依台湾“志愿服务法”的第十二条的第二项规定而制定。共十三条,详细规定了管理志愿者服务证及服务纪录册的办法,主要包括服务证的发放、服务证的内容、服务证的用途、纪录册的格式、服务证及纪录册的使用及保管、纪录册的登录、服务证及纪录册的使用监督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志工完成教育训练者,志愿服务运用单位应发给志愿服务证及服务纪录册。服务证应包括志愿服务标志、志工姓名、照片、发给服务证之单位、编号等,并由志愿服务运用单位制发及管理。服务证作为志工服务识别之用,不作其他用途使用。纪录册为志工服务之总登录,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统一确定,并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印制,纪录册之登录,由志愿服务运用单位指定人员办理,服务证及纪录册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转借、冒用或不当使用。规定志愿服务运用单位应建立志工之个人服务档案,以建立完整服务资讯,相关主管机关需随时抽检服务证及纪录册之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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