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广大的新解放地区进行土地改革的重要法律。它由中共中央草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并提出建议,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于1950年6月30日公布施行。
  《土地改革法》共6章40条,宣布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对于土地的没收和征收、土地的分配、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等,都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土地改革法》的基本精神和1947年全国土地会议制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一致的,但也有若干不同之处。其中最主要的是改变了对半封建富农即旧式富农的政策,由过去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这种改变是形势变化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已成为全国人民的基本任务,农民的负担随着战争的基本结束而大为减轻,富农的政治态度也比过去有了改变,因此有必要和可能采取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这样做可以彻底地孤立地主,更好地团结中农,稳定民族资产阶级,并有利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克服当时面临的财政经济方面的严重困难。
  《土地改革法》既吸取了以往土地改革的成功经验(见中国土地改革),又根据新情况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是一个完善的土地法。根据这个法令,建国以后的土地改革运动进展顺利,到1952年底就基本上完成了全国范围除少数地区外的土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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