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得为

中国古代刑律的一种罪名。汉代叫做"不当得为",唐、宋、明、清改称"不应得为",指做了律令没有禁止而按"理"是不应该做的事。《唐律疏议》注,"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明律集解》纂注:"凡理之所不可为者谓之不应为, ......     (本文共 436 字 )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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