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道夫·爱因汉姆(Rudolf Arnheim,1904—2007),德国(后加入美国国籍)著名
美学家、艺术理论家。其《电影作为艺术》一书,初版于1932年,次年即被译成英文,
改名为《电影》,后经作者修正和删节,1957年时重新发表。爱因汉姆认为,艺术活动
和审美活动归根结底是在感性上对形式的把握,对它们的研究应当通过心理学的途
径。从这一根本观点出发,他把艺术与现实之间的不同一性视为艺术的源泉,认为艺
术潜力的发挥即在于艺术地运用这种不同一性。就电影来说,他将电影形象与现实事
物之间的这种不同一性归结为:立体变成平面,深度感减弱,运用人工照明和没有彩
色,画面大小随观众与银幕的距离不同而变异,时间和空间的连续并不存在,只存在视
觉经验。后来,他又把这6点进一步概括成3点:视觉可见性、照相纪录性、蒙太奇。
爱因汉姆对电影形象特性的研究结论是以无声电影为根据的,然而电影技术的发展,
主要是有声电影和彩色电影的发明,并没有使他因此改变结论。相反地,他在1957年
修订重版《电影作为艺术》一书时,还强化了他的维护无声电影的立场,猛烈反对有
声、彩色等一切电影技术上的进步现象。然而,由于电影技术的进步并未改变视觉形
象在电影中的主要地位,因此,爱因汉姆对无声电影的艺术经验的细致研究和总结,仍
然受到人们的重视。
1.电影与现实
电影是一种手段,它可以但并不一定产生艺术效果。在这一方面,电影同绘画、音 乐、文学和舞蹈是相似的。例如,彩色明信片并不是艺术品,制作彩色明信片的人也不 打算使它成为艺术品。一支军队进行曲、一篇真正的忏悔录或一场脱衣舞也都不是艺 术品。电影并不一定就是电影艺术。
现在还有许多受过教育的人坚决否认电影有可能成为艺术。他们硬是这样说的: “电影不可能成为艺术,因为它只是机械地再现现实。”拥护这种观点的人援用绘画的 原理来进行辩解。就绘画来说,从现实到画面的途径是从画家的眼睛和神经系统,经 过画家的手,最后还要经过画笔才能在画布上留下痕迹。这个过程不像照相的过程那 么机械,因为照相的过程是:物体反射的光线由一套透镜所吸收,然后被投射到感光板 上,引起化学变化。但是,难道这种情况就使我们有理由拒绝照相与电影进入艺术之 宫么?
把照相与电影贬为机械的再现,因而否认它们同艺术的关系的这种论点,值得进 行彻底的和系统的驳斥,因为这正是理解电影艺术的本质的最好途径。
基于上述的目的,下文将逐一考察电影手段的各个基本元素,并把它们同我们 “在现实中”观察到的事物的同类特点进行比较。这样,我们就会看到,这两种形象之 间有着什么样的根本性差别:并且也正是这些差别才给电影提供了它的各种艺术手 法。同时,我们也将从而懂得电影艺术的实践原则。
立体在平面上的投影
让我们考察一下某些具体的物象——例如一个立方体——的视觉实态吧。如果 把这个立方体放在我面前的一张桌子上,它的地位就决定我能否正确地看到它的形 状。举例来说,如果我只看到一个方形的四边,我就无从知道在我面前的是一个立方 体,我只看到一个四方形的表面。人类的眼睛,同摄影机的镜头一样,只能从一个特定 的位置进行观察,因此就只能看到或摄入视域中未被面前的物体遮掉的那个部分。以 立方体目前的摆法来说,它的第六面遮住了其他五面,于是我们就只能看到它的这一 面。但是,由于这一面所遮住的也完全可能是某些很不相同的东西——例如,它可能 是一个锥形体的底部或一张纸的一面,所以我们在选择观察立方体的位置时,可以说 并没有抓准对象的特征。
这样,我们就已经树立了一条重要的原则:如果我打算拍下一个立方体,那么光把 它放在我的摄影机的视野之内是不够的。问题不如说还在于我选择什么方位或是我 将立方体放在什么地方。如果选择了上面所说的那种方位,我们就很难看出立方体的 形状。但如果某个方位能显出立方体的三个面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我们就可以相 当有把握地肯定这究竟是个什么样的物体了。由于我们的视野里到处是立体的物象, 但我们的眼睛(像摄影机一样)在任何时候都只能从一个角度看到这些东西,而且只 是在物象反映出来的光线被投射到一个平面(网膜)之上的时候,眼睛才能感受到它, 因此,即使再现一个十分简单的物象也不是一个机械的过程,而是一个效果能好能坏 的过程。
跟第一个方位相比起来,第二个方位更能使我们看到这个立方体的真实面目。其 原因在于第二方位所显示的内容比第一方位为多——立方体的三面而不是仅仅一面。 可是,一般来说,真实与否并不决定于数量。如果问题只在于找到一个能显示出更多 方面的方位,那只要运用机械的计算就能找到最好的观察点了。没有一条公式能帮助 人们抓住最能看到事物特征的方位:这是一个感觉力的问题。某人的侧影更“像他自 己”呢还是他的正相更像,是手心更有表现力呢还是手背,从北面拍摄一座山峰更好 呢还是从西面拍更好——这些都不能用数学方法来解决,而是心领神会的问题。
因此,凡是用轻蔑的口吻把摄影机说成是一种自动纪录机的人,必须首先让他懂 得:即使给一个非常简单的物体拍一张非常普通的照片,也同样需要对物体的性质有 所把握,而这远不是任何机械动作所能做到的。顺便说一下,我们稍后还将看到,艺术 摄影和电影绝不是永远选择那些最能显示出某一特定物象的特征的方位;为了取得特 殊的效果,常常还有意选择其他的方位。
深度感的减弱
既然视网膜只能反映平面的形象,为什么我们的眼睛又能使我们得到立体的印象 呢?深度感的产生主要是因为两个眼睛之间有一定的距离,因而能看到两个略为不同 的形象。当这两者合成一个形象时,就产生了立体的印象。大家都知道,立体西洋镜 就是利用这个原理的,它使用的两张照片是由两架摄影机同时拍成的,其间的距离大 致就相当于人的两眼间的距离。电影不能运用这个方法,因为电影不是放映给一个人 看的。如果使用这种方法就必须求助于有色眼镜等笨拙的装备。拍一部只给一个人 看的立体电影是容易的,只要用两架相距几英寸的摄影机同时拍摄同一场面,在放映 时让看的人的两眼分别看这两套影片就行了。但是,拍摄供许多观众看的立体电影, 却是一个迄今还未得到圆满解决的难题。目前影片中的深度感是特别小的。人或物 体从前向后移动时能给人有某种明显的深度感。但是,只要朝能使一切景物都非常真 实地凸现出来的立体西洋镜里看上一眼,就不难发现影片的画面为什么扁平单调了。 这是足以说明视觉实态和电影之间的根本性差别的另一个例子。
……
其实,上述现象并不仅仅是立体变为平面的结果,电影画面本身毫不真实(这跟 没有颜色和银幕有限制等因素大有关系)也是一个原因。上述这一切就使得银幕形 象的体积与形状同实物的大小不相符合,并在纵深中发生变异。
照明与没有颜色
电影画面没有颜色,这照理说是电影同自然之间的一个根本差别,但特别值得提 出的是,在彩色片促使人们注意到这个差别之时,它却极少受到重视。一旦所有的颜 色都被还原为黑白两色,甚至它们的浓淡度也都不能保持原样时(例如,不同的感光 乳剂会使红色有时显得太亮,有时则太暗),现实世界的面貌就会大大变样。可是所 有看电影的人却都把银幕世界看成是自然的如实反映。这是由于“部分幻觉”的现象 在起着作用。当观众看到银幕世界里的天空和人脸是同一个颜色的时候,他们并不吃 惊。他们把一面旗帜上不同深度的灰色看成是红、白、蓝三色,把黑色的嘴唇看成是红 的,把白发看成是金色的。树叶同女人的嘴唇一样发黑。换句话说,不仅一个五颜六 色的世界变成了一个黑白的世界,而且一切浓淡色调也都在这个过程中发生变异:在 自然界里本来颜色不相似的东西变得相似了;有些在现实生活中颜色根本不同或者在 颜色上并无直接关联的东西都变成了同样的颜色。
电影画面是否近似现实,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照明。照明(例如说)非常有助于 凸显一个物体的形状(月圆的时候,月球上面的凹痕是完全看不见的,因为那时日光 垂直地照在月球上,没有阴影。日光必须从一边射来,这时才能看清山脉和峡谷的轮 廓)。此外,背景还必须明亮到足以衬托出拍摄对象的程度:给背景布光时,还绝不能 使背景的某些部分看来将像是属于拍摄对象的,或使拍摄对象的某些部分看来像是属 于背景的,这样会使人们看不清楚拍摄对象。
这些规则也适用于(例如说)塑像摄影之类的艰巨的艺术工作。即使只要求“机 械地”再现,摄影师和雕塑家也常常遇到颇伤脑筋的难题。从哪一边拍摄? 选择什么 距离?应该让光线从前面来,还是从后面、左面或右面来?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足以 决定未来的照片或电影镜头是近似原物呢,还是面目全非。
……
视觉之外的其他感觉失去了作用
……
再谈谈其他感官:看无声片的人,只要不心存偏见,都不会对无声这一点感到失 望,尽管影片中的那些事件,如果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是会发出声音的。没有一个人会 因为听不到脚步声、树叶的“沙沙”声或时钟的“滴嗒”声而感到失望。如果在现实生 活中听不到这些声音(其中当然也包括讲话),谁都会大吃一惊的,但这个现象在银幕 上却几乎从未受到过注意。人们把电影的无声视为理所当然,因为他们多少总记得他 们所看到的归根结底只不过是画面而已。但是,仅仅这一点却还不足以使人们不认为 无声对于幻觉是一种令人不快的破坏。人们并不这样认为的真正原因是前面已经讲 过的:为了造成完满的印象,并不需要自然主义地把一切都再现出来。只要表现了本 质的东西,其他的一切,尽管在现实生活中是存在的,也都可以去掉。只是在有声片问 世以后,人们才注意到默片是没有声音的。但是这并不构成一个缺点,也不足以成为 贬斥默片的根据——哪怕是在有声片发明以后。
[出处]:鲁道夫·爱因汉姆.电影作为艺术[M].杨跃,译.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1981:8-29.
注:本文最初发表于1933年,原标题为《电影作为艺术》。1957年,爱因汉姆把他写于20世纪30年代的有关 电影的旧作收集在一起,以《电影作为艺术》的书名用英语在美国出版,本文遂经作者略作修改,题目也 改为《电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