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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现行财政法规汇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 [2006] 17 号) 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 定了《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 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 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中型水库名 单,具体负责征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财 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名单,以及 各水库适用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标准 等事项,将另行通知。
附件: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 理暂行办法
附件: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 及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 [2006] 17号)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将原库区维护基金、原库 区后期扶持基金及经营性大中型水库承担的 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进行整合,设立大中型水 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主要用 于以下方面:
(一) 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 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
(二) 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 生活设施维护;
(三)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
第三条 库区基金从有发电收入的大中 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 销售电量,按不高于8厘/千瓦时的标准 征收。
第四条 库区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 行分省统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 条线”管理。其中,省级辖区内大中型水库 的库区基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 金,由财政部驻发电企业所在地区财政监察 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
第五条 地方政府在安排库区基金时, 应将其中的75%用于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 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及解 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其余部分用于 库区防护工程及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
第六条 库区基金列入企业成本,按规 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应缴纳库区基金的大中型水库 应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按规定上缴库区 基金。
第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中型 水库库区基金,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按照国家审定的相关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比 例分享。
第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中 型水库库区基金,按照发电企业所在地区的 库区基金征收标准征收,全额缴入中央国 库,由中央财政按相关省份应分享的比例, 根据资金入库情况按季拨付给相关省级 财政。
第十条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 部门应会同同级投资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 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移民主管机构,根据 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 地区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上报财 政部,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国务院移民主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库区基金收入列 《2007年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第103010401项“大中 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科目,该科目为中央 与地方共用科目,反映按本办法征收的库区 基金收入,同时取消原103010401项“库区 维护基金收入”、103010403项 “库区后期 扶持基金收入”、103010404项 “库区移民 后期扶持基金收入”、103010405项 “库区 移民扶助金收入” 和103010407项“棉花滩 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收入” 等科目; 库 区基金支出,中央财政列 《2007年政府收 支分类科目》第2300401项“政府性基金补 助支出”科目,反映中央用本级库区基金收 入安排的对省级财政库区基金的补助支出, 省级财政列 《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第2130336项“库区基金支出” 科目,反映 地方用库区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同时取消 2130321项“库区维护基金支出”、2130323 项“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支出”、2130324项 “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2130325项 “库区移民扶助金支出” 和2130327项“棉 花滩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支出” 科目。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移 民管理机构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 库区基金征收、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以 确保库区基金及时足额征收和按规定使用。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 格按照国发 [2006] 17号文件的要求,停 止收取涉及水库移民的各种其他基金、资 金。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库区基金征收 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挤 占、挪用库区基金的单位及个人,按照 《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号)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三峡工程的库区基金政策, 由财政部按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 例》 (国务院令第299号) 的有关规定另行 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大中型水库是指 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 水库和水电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 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印发的关于库区基金的 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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