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二、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 ......     (本文共 383 字 )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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