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第4项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 (共 1946 字)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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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第4项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 (共 1946 字)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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