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债权债务岗位设置应符合不相容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申请与审批、经办与会计核算、经办与对账检查相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债 (共 494 字)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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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控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债权债务岗位设置应符合不相容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申请与审批、经办与会计核算、经办与对账检查相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债 (共 494 字)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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