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公约》附件一国家的量化减排指标,即在2008年—2012年(第一承诺期)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减5.2%。《议定书》中规定了6种温室气体,分别是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京都议定书》还规定了3种灵活机制来帮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以成本有效的方式实现其部分减排目标,这3种机制是排放贸易(ET)、联合履行(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和联合履行主要涉及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之间的合作;而清洁发展机制涉及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之间在二氧化碳减排量交易方面的合作关系[1]。
《京都议定书》2005年2月正式生效。 它规定从2008年到2012年,工业发达国家要将二氧化碳等六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5.2%。在CDM机制下,发达国家缔约方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开展减排项目,以抵消其减排承诺,因此CDM是一个双赢机制。作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中国可充分利用CDM机制,获得节能减排所需要的资金和技术。CDM项目旨在减少温室气体、特别是二氧化碳的排放,在其减排过程中,必然也会带动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减少,从而有利于环境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