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与乐府诗及其批评的关系,主要表现在对乐府诗的整理、
著录、论述等方面,而且是将“前乐府”与本朝乐府即汉乐府分而为之,
如卷二十二《礼乐志第二》、卷三十《艺文志第十》之所载,即为其对乐
府诗批评之大端。这两篇“志”文,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形式,
对“前乐府”以及本朝乐府诗进行了程度不同的论述,且均颇具特点。
《礼乐志二》之所论述者,虽然是重在“礼”与“乐”两个方面,但于“前
乐府”中的“诗三百”亦有所涉,如认为“自夏以往,其流不可闻已,殷
《颂》犹有存者。周《诗》既备,而其器用张陈”云云,即可为证。其中,
尤以对孔子“删诗”说的肯定,而值得特别关注。其云: “周道始缺,怨
刺之诗起。王泽既竭,而诗不能作。王官失业,《雅》《颂》相错,孔子
论而定之,故曰: ‘吾自卫反鲁,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据
此可知,孔子的“然后乐正”,是在“王官失业,《雅》《颂》相错”的情况
下进行的,则其之与“季札观乐”前乐官们(主要指周太师之类的“掌乐
之官”)对“古者诗三千余篇”的音乐调整非为一回事,乃甚为清楚。
在对本朝乐府也即汉乐府的论述中,《汉书》除了卷二十二《礼乐志
第二》、卷三十《艺文志第十》之两篇“志”外,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第
七上》也是颇值得注意的。这二“志”一“表”之于本朝乐府(兼及“前乐
府”,下同)的著录、论述等,不仅使之具有乐府学的某些学理因子,
而且在两汉时期的文学批评史上,也是具有相当重要之地位的。其具体
表现为:
首先是对乐府诗进行了定义。据现所存见的资料表明,尽管在汉武
帝“乃立乐府”即汉代的乐府诗问世之前,文学史上已有了如古歌、逸
诗、“诗三百”之类的“前乐府”,但生活于先秦乃至秦、汉时期的文学
家们,却并没有对“乐府诗”进行过概念方面的定义。而此,也是导致
司马迁《史记》自始至终都没有出现“乐府”或“乐府诗”之类语词的一个
重要原因。至于胡应麟在《诗薮·内编》卷一之中提出“诗即乐府,乐府
即诗”的认识时,那已是发生于先秦以后的千年之事; 而拙著《商周逸
诗辑考·自序》首倡“前乐府”之说者,则更是后之又后了。所以,作为
史学家的班固在《艺文志第十》中首次对乐府诗进行定义的举措,实属
乐府诗批评史上的一件大事,因而是值得大书而特书的。其云:
自孝武立乐府而采歌谣,于是有代、赵之讴,秦、楚之风,皆
感于哀乐,缘事而发,亦可以观风俗,知薄厚云。①
在这段不足50字的文字中,由于班固涉及了关于乐府诗的三个重要问
题,而为其后无数诗论家所引用,影响深远。这三个方面的问题是:
(1)具有“代、赵之讴,秦、楚之风”的歌谣,为乐府诗的重要组成部
分,即早期的乐府诗是具有明显的“里巷”特点的; (2)“感于哀乐,缘
事而发”,是乐府诗审美特征与艺术精神之最重要的内核; (3)乐府诗
具有“可以观风俗,知薄厚”的政治致用功能。仅就这三方面而言,班
固已将“什么是乐府诗”进行了相当清楚之回答,千百年来,人们之所
以将汉乐府与《诗经》《楚辞》并列者,不无与此关系密切。
其次是对本朝乐府(歌诗)的首次整理与著录。《汉书》之卷二十二
《礼乐志第二》、卷三十《艺文志第十》,对于本朝乐府诗所作的最大贡
献,就是首次将传唱于当时的一些文人乐府(歌诗)进行了清理归类,
并对部分乐府诗进行了全文引录,从而使其得以流传于后世。这类乐府
诗又可分为两类: 一为汉武帝“乃立乐府”之前的西汉初期之作(即“前
乐府”),一为汉武帝时期的文人之作,前者如《安世房中歌》十七章,
后者则以《郊祀歌》十九章为其代表。据《礼乐志第二》所载,《安世房中
歌》十七章,初名《房中祠乐》,因“周有《房中乐》”而名,为“高祖唐山
夫人所作也”,“孝惠二年,使乐府令夏侯宽备其箫管”,而“更名曰《安
世乐》”。《安世乐》即《安世房中歌》,凡十七章,每章六句、七句、八
句、十句不等,句式则以四言为主,兼有三言、七言。一般认为,《安
世房中歌》是刘邦封汉王后用以祭祖的乐歌。《郊祀歌》十九章,主要为
“序郊庙”之用,故其篇幅均较《安世房中歌》为长。据郭茂倩《乐府诗
集》卷一“郊庙歌辞一”引《乐记》之所载,《郊祀歌》十九章为司马相如
等人奉汉武帝诏令而“造”,属于典型的文人郊庙乐府。而此,与《礼乐
志第二》之所载又正相吻合:
至武帝定郊祀之礼……乃立乐府,采诗夜诵,有赵、代、秦、
楚之讴。以李延年为协律都尉,多举司马相如等数十人造为诗赋,
略论律吕,以合八音之调,作十九章之歌。①
《郊祀歌》十九章以三言、四言、杂言三种体式为主,其篇幅一般都较
长,如第一章《练时日》乃有48句之多,为《楚辞》之后文人诗之最长
者。《艺文志第十》主要著录了汉代“歌诗二十八家,三百一十四篇”,
其中,既有属于西汉初期的“《高祖歌诗》二篇”等,而更多的则为汉武
帝“乃立乐府”之后的本朝乐府诗。这种融“前乐府”与本朝乐府诗于一
体的著录形式,与《礼乐志第二》既著录《安世房中歌》十七章又著录《郊
祀歌》十九章者,乃如出一辙。
再次是在对秦、汉“乐府”机构所进行的如实记载。据《礼乐志第
二》之所载,汉代的“乃立乐府”虽然肇始于汉武帝时期,但汉代乐府机
构之设置,却是承袭秦制而为,即“乐府”作为一种音乐管理机构,在
秦朝便已存在。对此,《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第七上》乃有详载。
其云:
奉常,秦官,掌宗庙礼仪,有丞。景帝中六年更名太常。属官
有太乐、太祝、太宰、太史、太卜、太医六令丞。……少府,秦
官,掌山海地泽之税,以给共养,有六丞。属官有尚书、符节、太
医、太官、汤官、导官、乐府、若卢、考工室、左弋、居室、甘泉
居室、左右司空、东织、西织、东园匠十六官令丞。①
这一记载表明,在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的秦朝,就曾设置了两个音乐机
构,即一为“奉常”所辖的“太乐”,一为“少府”所辖的“乐府”。由秦而
汉,职官相承,故杜佑于《通典》卷二十五《职官七》之中,乃有“秦汉奉
常属官有太乐令及丞,又少府属官并有乐府令、丞”②之载。而秦有
“乐府”机构之事实,即为“前乐府”在秦朝的存在提供了有力依据。由
是而观,可知汉武帝的“乃立乐府”,并非是对职官制度的一种开创,
而是承秦制以为之。但为汉武帝“乃立”之“乐府”,后则又为汉哀帝所
“罢”,对此,《礼乐志第二》亦有记载。其云:
是时,郑声尤甚。黄门名倡丙强、景武之属富显于世,贵戚五
侯定陵、富平外戚之家淫侈过度,至与人主争女乐。哀帝自为定陶
王时疾之,又性不好音,及即位,下诏曰: “……其罢乐府官。郊
祭乐及古兵法古乐,在经非郑、卫之乐者,条奏,别属他官。”①
汉哀帝并听从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的建议(本文未引),对各类乐官、
乐工进行大量压缩与裁减,所留部分人员则划归太乐令管辖。所以,汉
哀帝的“其罢乐府官”,并非停办“乐府”,而是一次对乐府机构进行的
人员精减。这一“立”一“罢”,真实地反映出了“乐府”在汉代的兴衰之
况,极有助于后人对此之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