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和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规定的义务,保护臭氧层和
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0
年3月24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自
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
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
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从事含消耗臭氧层
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
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专门从事消耗臭氧
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电子废物中,废电冰箱、废房间空调器都属于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
设备。针对这类电子废物的处理企业,除了以上规定的 “备案” 要求以外,
条例还规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
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
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
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
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