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
废物污染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经2004
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
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分别规定了危险废物收集、储
存、处置的经营许可条件、相关资质及申报程序等; 所管理的危险废物,是
指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
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2008年6月6日,新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公布,自2008年8月1日
起施行。1998年1月4日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发 〔1998〕 89
号) 同时废止。
新 《国家危险名录》 共列出49类,包括废物类别、废物来源、常见危
害成分或废物名称等内容。其中,在其他废物类别中规定,在工业生产、生
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经拆散、破碎、砸
碎后分类收集的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
多氯联苯电容器等部件及废弃的印刷电路板属于T级危险废物。对这些危
险废物进行收集、储存、处置经营活动,需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