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9年清朝统一新疆后,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统治,在因俗而治原则指导下,着手进行政治经济改革,并陆续颁行一系列以皇帝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臣工条奏为形式的单项立法,以保障这些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乾隆二十四年(1759)七月,乾隆在批示参赞大臣舒赫德的奏折时,正式认可了新疆地区传统的伯克制度,并以内地官制统一新疆官制,使伯克转变为清朝的地方官。同月,乾隆批准定边将军兆惠奏陈六条,这是清政府对新疆行政体制制定的比较系统的法律文件。它对新疆地区的职官、贡赋和货币等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乾隆三十年(1765),平定乌什起义后,伊犁将军明瑞等人遵照乾隆的指示,拟定八条款的治理回疆章程。这个章程在实行伯克制度方面充实了乾隆二十四年的立法内容,并针对维吾尔族民众起义的原因,在减轻赋税、差役方面作了较多的规定。乾隆五十九年(1794),清政府又根据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永保等人的奏陈,议定了《回民出卡贸易章程》,主要对维吾尔族商人的贸易地点、人数、行进方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上述规定,为编纂《钦定回疆则例》奠定了基础。
嘉庆十六年(1811),由理藩院提议,嘉庆帝批准,尼克通阿、岳禧领头,在伊犁将军松筠的支持下,《钦定回疆则例》编纂工作正式启动。尼克通阿、岳禧二人参加过《蒙古律例》编纂工作,因此对于相关档案和案例的查找编辑较为熟悉。嘉庆十九年(1814),《钦定回疆则例》汉文本的初次编纂工作完成,并且按照编纂《蒙古律例》的成例同时完成了满文和蒙古文的编写,次年又刊刻印刷,经清廷批准颁发回疆等处,永远遵行。
道光三年(1823),理藩院上奏请求补纂《钦定回疆则例》,但是由于浩罕汗国支持和卓后裔张格尔侵扰天山南部,《钦定回疆则例》的修纂被推迟。道光十三年(1833),理藩院再次上奏请求修订《钦定回疆则例》。清政府对于此次《钦定回疆则例》的修订非常重视,不仅将理藩院内皇帝谕旨选纂入内,还征求了当时回疆地区最高官员叶尔羌参赞大臣联顺的意见,因此此次《钦定回疆则例》的修订更加符合南疆地区的实际情况。道光十七年(1837)《钦定回疆则例》的汉文本编纂完成。道光二十二年(1842)《钦定回疆则例》的满文本和蒙文本的翻译工作完成,理藩院上奏批准后正式刊刻印刷,颁布施行。
正式出版的《钦定回疆则例》有3种。①与《蒙古律例》合印的影印本,收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主编、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出版的《中国边疆史地资料丛刊》(综合卷)。②影印单行本,收入杨建新主编的《中国西北文献丛书续编》(西北史地文献卷)第五册。③作为中国历代民族法律典籍之一收入刘海年等主编的《中国历代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盛京满文档案中的律令及少数民族法律》(丙编第二册)中的点校本。
《钦定回疆则例》主要由原奏和正文两部分组成,其中原奏又分为“原修回疆则例原奏”和“现修回疆则例原奏”。原奏中收录了理藩院初次编纂以及修订《钦定回疆则例》的奏文和皇帝的御批,详细说明了编纂、修订的缘由和刊印、颁行具体过程,后面分别附录了参与“原修”和“现修” 则例的相关人员名单。修订后的《回疆则例》正文共包括8卷,各卷下有若干条目,分为“原例”“修改”“增纂”“续纂”四类, 均标示在各条目之前。其中:卷一有13条, 卷二有10条,卷三有16条,卷四有19条,卷五有19条,卷六有19条,卷七有23条,卷八有15条,合计条目共有134 条,其中修改、增纂、续纂的条目达108条。
《钦定回疆则例》在政治、军事、宗教、经济、司法等诸多方面,都作出了规定,并突出了因俗而治的特点。例如在政治方面,由于伯克制主要施行于维吾尔族聚居的南疆地区,因此《钦定回疆则例》内容的很大篇幅都是对伯克制度直接或间接的规定,包括对回疆各城伯克的法定编制作出详尽的规定。其他诸如各级伯克的职掌、待遇、奖赏、任免、回避、养廉、朝觐、休致以及惩贪等内容在《钦定回疆则例》中也都有明确的规定。在经济方面,对贸易的管理、钱币的铸造、度量衡的标准、税务的征收等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在宗教方面,对政教分离、非法传教、教职选任等等,作出了规定和限制。
《钦定回疆则例》颁行后,清朝对新疆特别是南疆地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为维护边疆地区的稳定和国家的统一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从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史研究的视角看,《钦定回疆则例》也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