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各地工潮频发,为镇压工人运动,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和巩固国民党的统治,国民党南京特别市政府制定此条例,报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核准和中央工会部备案后,于1927年8月16日公布施行。此条例共11条。它规定设立南京特别市劳资仲裁委员会,当劳资双方发生纠纷不能自行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呈请该会裁决。在裁决前,双方均不得采取罢工等行动。裁决后,双方必须切实执行,否则由政府强制执行。此条例虽规定对劳资双方一视同仁,可在执行上完全偏袒资方,是镇压工人运动的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此条例即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