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2年8月,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利用北洋军阀吴佩孚宣布恢复国会,提出保护劳工口号的机会,领导工人群众开展了争取劳动立法的运动。8月初,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给众议院发出《关于劳动立法的请愿书》,要求国会在宪法中增加保护劳工的条文。1922年8月16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布《劳动法案大纲》,其后向全国工会发出《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通告》,要求各地工会讨论《劳动法案大纲》。该大纲的主要内容有:①承认劳动者及其团体的集会结社权、罢工权、契约缔结权。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禁止雇佣16岁以下的男女工,禁止18岁以下的男女工从事剧烈、有害卫生及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劳动,未成年工、夜工、吃力等重工工种的法定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③国家应通过法律保障工人最低工资,保证工人享受劳动保险,保护女工、童工等。④工人和工会有权选举代表参加政府经济机关、政府企业机关或政府管理之私人企业。⑤一切保险事业,须由工人参与制定规则,保险费完全由雇主或国家承担,受保险者不负担。⑥工人一年工作中应有一个月休息时间,并有权领取工资。⑦国家须以法律保证男女工人有受补习教育之机会。这一法律文件虽未得到当时政府的确认,但在中国劳动立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