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54年5月1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并试行。2009年1月21日废止。通则指出设立劳动保险委员会的目的;对工会基层劳动保险委员会的组织、任务、工作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还规定:工会的车间(部门、矿坑)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与条件,设立劳动保险委员会或劳动保险员。通则的实施加强了工会基层组织的保障工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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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54年5月1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并试行。2009年1月21日废止。通则指出设立劳动保险委员会的目的;对工会基层劳动保险委员会的组织、任务、工作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还规定:工会的车间(部门、矿坑)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与条件,设立劳动保险委员会或劳动保险员。通则的实施加强了工会基层组织的保障工作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