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5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制定该规程的目的是:适应国家基本建设的需要,保护建筑安装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该规程适用于工业建设(矿井建设除外)和民用建设的施工单位。共9章112条。其中对施工的一般安全要求,施工现场、脚手架、土石方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拆除工程的安全技术设施,以及防护用品作出了具体规定。该规程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节约能源,促进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