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同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改革国营企业招工制度,保证招工质量,提高工人队伍素质而制定的临时性法规。2001年10月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代替。该规定指出: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面向社会,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并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要求对企业招用的工人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考核合格者名单应张榜公布。企业招工工作,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强调企业招用工人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凡违反本规定招收的工人,一律无效,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