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制定的临时性法规。该规定分为总则,招收录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在职和待业期间的待遇,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组织管理,7章,共36条。该规定《暂行规定》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奖励和供求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此法规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