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国营企业的劳动纪律,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企业活力而制定。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共9条,明确规定了可以辞退的违纪行为、辞退违纪员工的程序、遇到异议时的处理办法等。此暂行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对破除计划经济时期留下的“铁饭碗、铁工资、铁交椅”,对增加企业活力、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2001年10月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后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