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5月1日失效。其宗旨是:及时了解和研究工人职员的伤亡事故,以便采取消除伤亡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规程共21条,适用于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和公私合营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伐木业的企业,以及地质和水利系统的工程单位、机械农场和农业机器站。规程对工人职员发生伤亡事故后,应按事故的严重程度逐级上报及调查、登记、统计等工作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规程规定工会组织有权监督企业对本规程的执行。
纯净搜索,智慧选择;海量资源,尽在掌握。
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5月1日失效。其宗旨是:及时了解和研究工人职员的伤亡事故,以便采取消除伤亡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规程共21条,适用于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和公私合营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伐木业的企业,以及地质和水利系统的工程单位、机械农场和农业机器站。规程对工人职员发生伤亡事故后,应按事故的严重程度逐级上报及调查、登记、统计等工作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规程规定工会组织有权监督企业对本规程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