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4月25日劳动人事部颁布并施行,1990年7月12日失效。分总则、考核的种类、考核的方法、组织领导和附则5章,共20条。制定该条例目的是:鉴定工人的实际技术水平,调动工人学习科学文化技术的积极性,加强工人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工人队伍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条例规定,工人技术考核内容以国务院各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包括技术理论的考试和实际操作的考试。安全生产必须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工人技术考核种类,根据不同对象和情况分为转正考核、定级考核、高一级考核、本等级考核、改变工种或调换工作岗位考核。条例还对考核方法、考核的组织领导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