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3年1月《孙文越飞宣言》发表后,孙中山确立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政策。1924年1月国民党第一届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会上决定推动政府制定劳动法令,以改善工人的生活为目标,确保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和扶助工会。同年11月广州的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以孙中山的名义颁布《工会条例》。该条例共21条,其中规定废除1921年颁布的《暂行新刑律》和1914年颁布的《治安警察法》中有关限制和镇压工人的法令。《工会条例》规定:工人与资本家团体的地位平等;工会有言论、出版、教育、同盟罢工的自由;工人有权组织工会;鼓励按产业组织工会;工会可要求与雇主共同组织仲裁解决劳资纠纷;雇主制定劳动时间、劳动权利、工厂卫生等规定时,工会有权参与;保证工会组织的财产安全,等等。该条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工会法规,它确认了工人的权利,体现了孙中山“扶助农工”的政策。有利于当时工会组织和工人运动的发展。这一条例当时曾在广东等地实施。1927年“四一二”反革命政变以后,该条例被修改以至于完全否定。1928年6月9日南京国民政府以解决劳资纠纷为名,颁布了《劳资争议处理暂行条例》,1929年11月公布《国民政府工会法》,彻底废除了《工会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