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国民党政府公布的《工会法》第60条订定,共10章40条。1944年4月28日,由国民党政府行政院公布,1948年3月25日,由国民党政府行政院修正后公布施行。1975年7月30日,由台湾行政主管部门修订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工会设立、会费、职员、会议、经费、监督、联合组织、基层组织、附则。细则规定工人不入会即强制停止工作,该法令公布后,即受到工人阶级的抵制,劳动者对其中的内容多次提出修改要求。1949年,该法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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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国民党政府公布的《工会法》第60条订定,共10章40条。1944年4月28日,由国民党政府行政院公布,1948年3月25日,由国民党政府行政院修正后公布施行。1975年7月30日,由台湾行政主管部门修订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工会设立、会费、职员、会议、经费、监督、联合组织、基层组织、附则。细则规定工人不入会即强制停止工作,该法令公布后,即受到工人阶级的抵制,劳动者对其中的内容多次提出修改要求。1949年,该法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