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实行。2008年1月15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规程以改善工厂的劳动条件、保护工人职员的安全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目的,适用于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和公私合营的大型工厂。规章共11章89条,对工厂的厂院、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锅炉和气瓶、气体、粉尘和危险品、供水、生产辅助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等有关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的组织与技术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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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实行。2008年1月15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规程以改善工厂的劳动条件、保护工人职员的安全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目的,适用于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和公私合营的大型工厂。规章共11章89条,对工厂的厂院、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锅炉和气瓶、气体、粉尘和危险品、供水、生产辅助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等有关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的组织与技术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