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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渊源

    民法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调整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1) 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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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

    1804年3月21日公布。经过一百余次修订,至今仍在法国施行。因该法典是拿破仑·波拿巴(Napoléon Bonaparte,1769—1821)任第一执政时主持制定,1807年改称《拿破仑法典》,1816年又恢复原名;1852年再度命名为《拿破仑法典》;1870年以后又用原名...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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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

    1896年8月24日公布,1900年1月1日起在德意志帝国施行。后为德意志共和国(魏玛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所采用,至今仍在德国施行。法典分为总则、债权法、物权法、亲属法与继承法五编。该法典1874年开始起草,其间经过二十余年的...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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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俄民法典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1922年10月31日通过,1923年1月1日起施行。苏联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的代表性法典,是列宁领导编纂的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的民法典。该法典分总则、物权、债、继承四部分。这部法典对于巩固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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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

    “公法”的对称。西方法学界对法律的分类。最初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Domitius Ulpianus,约170—228)提出,并被《查士丁尼学说汇纂》采纳。乌尔比安主张,应根据法律保护的利益是涉及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区分公法和私法。公法和...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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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

    “私法”的对称。西方法学界对法律的分类。通常认为凡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律为公法。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见“私法”(13页)。...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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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

    “公权”的对称。由民法所确认的权利。因民法为私法,故民法确认的权利均为私权。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均为私权关系。...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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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

    “私权”的对称。由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公法所确认的权利。...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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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适用

    有广狭两义。广义又称“民法的实施”,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遵守民事法律规范、实现民事法律规范的活动。狭义仅指司法适用,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民事法律规范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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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实施

    见“民法的适用”。...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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