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巴(基斯坦)边界协定》
1992-12

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关于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边界的协定》。1963年3月2日在北京签订,同日起生效。共7条,主要内容是:(1)鉴于中国新疆和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边界从未正式划定,双方同意以传统习惯边界线为基础,并参照自然地形,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精神,划定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全部边界线; (2)双方根据上述原则,详细确定了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方相接壤的全部边界线走向;(3)双方同意,以河流为界的地段,以河床的中心线为界,以达坂(山口)为界的地点,以分水线为界; (4)双方同意成立联合标界委员会,负责实际勘察,树立界桩,制作地图,画出界线; (5)两国间实际存在的边界划定以后,如果发生任何边界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和平解决;(6) 双方同意,在巴基斯坦和印度关于克什米尔的争议获得解决后,有关的主权当局将就本协定所述的边界,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新进行谈判,签订一个正式边界条约来代替本协定,该主权当局如系巴基斯坦,在中巴两国政府将签订的正式边界条约中,应保持本协定和上述议定书中的规定。中巴两国边界议定书于1965年3月26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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