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私营广播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1999-10

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1949年9月29日公布,共12条。 《办法》中规定,凡北京市私营广播电台均须向军管会登记,外国人一律不许设台播音。批准营业之私营台不得进行任何反人民民主事业的宣传,在军管期间不得播送自行编写的新闻节目;每天必须转播北京新华广播电台的新闻节目;私营台在法令限制范围内,可播送正当的纯商业性的广告;私营台一概不得用外国语播送讲演及新闻等(教授外国语文的讲座除外);各台不得广播军管会及人民政府已禁止之一切含有毒素的音乐、戏剧及歌曲等;各台之播音节目表须事先(每周)呈报军管会得到批准。其广播的原稿,须事后送军管会备案。同时还规定私营台只准用中波机,电力不得超过250瓦,周率不得低于900千周。播音波长由军管会规定,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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