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以来,中国的不合格校车造成了多起安全事故,严重威胁了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极大关注。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国务院组织起草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并通过到地方调研、召开座谈会和网上公布等方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起施行。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共8章62条,主要明确了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规定了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设定了校车使用许可标准和校车驾驶员的资格条件,明确了校车通行安全事项、校车乘车安全事项及校车各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幼儿园校车也同样适用此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首次明确了中国政府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强调县级以上政府在无法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的情况下,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它的制定与施行,体现了中国政府保障义务教育优先发展和保护学生生命健康安全的一贯原则,对中国的校车发展和学生身心健康、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及义务教育均衡化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