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12月14日在第11届会议上通过,1962年5月22日实施。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明确了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的基本宗旨。为实现该宗旨,尤其是为促进教育这一人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在第10届会议上就向成员国提出对教育歧视问题做出一个国际公约和若干建议。《取缔教育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不仅适用于各缔约国的宗主领土,也适用于所有由它们代负国际关系责任的非自治领土、托管领土、殖民领土和其他领土。
《公约》共19条。序言明确了《世界人权宣言》所确认的不歧视原则,宣告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提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义务禁止任何形式的教育歧视,并促进人人在教育上的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公约》指出,“教育”是一切种类和一切级别的教育,并包括受教育的机会、教育的标准和素质,以及教育的条件。《公约》明确了“歧视”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经济条件或出生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特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教育上的待遇平等,同时说明了不构成本公约所指歧视的特殊情况。《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消除和防止本公约所指的歧视,拟订、发展和实施取缔教育歧视的国家政策,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适用缔约所述的各项原则。
《公约》促进了各国、各种族或宗教集团的相互理解和容忍,也促进了教育这一基本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