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日“内政部”发布。2003、2004、2006、2007年进行了五次修订。依“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而制定,用于管理义勇消防组织和个人。共有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义勇消防人员应接受消防指挥人员之命,协助消防工作;直辖市、县(市)政府设义勇消防总队(以下简称总队),总队视勤务需要,得设大队、中队及分队,并按要求编组。强调新进义勇消防人员应具备年满二十岁、国民身份、身体健康、未受相关法律处分等资格。规定了各级义勇消防人员和各级顾问的遴选程序和年龄要求;一般义务消防人员的聘期为三年,成绩优良者得予续聘,并以二次为限;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消防人员予以解聘。规定了各级义勇消防人员的训练课程内容、训练时长和训练方式。义勇消防人员的训练分为基本训练、专业训练、干部训练、常年训练及其他训练。消防局可视勤务需要,召集义勇消防人员实施勤务演习或在队服勤,并对协勤装备做出规定。义勇消防组织之旗帜及人员之服务证,统一由消防局制发;义勇消防人员训练、演习、服勤之勤惰优劣,由消防局考核,并制作书面纪录,作为续聘之参据。最后还提出“每三年至少应对义勇消防总队实施考评、点阅各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