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奖励办法》
2021-06-29

2001年6月21日由台湾“内政部”台(90)内中社字第9074669号颁布实施。共八条,明确了奖励对象为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服务时数三千小时以上、持有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的志愿者。符合奖励规定的志愿者,需要填具申请奖励事迹表,检视相关证明文件,经志愿服务运用单位、地方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中央主管机关逐层审批。奖励每年进行一次。服务时数三千小时以上者,颁授志愿服务绩优铜牌奖;服务时数五千小时以上者,颁授志愿服务绩优银牌奖;服务时数八千小时以上者,颁授志愿服务绩优金牌奖;同等次奖牌及得奖证书,以每人一次为限;奖励均以公开仪式进行。第七条规定,对志愿服务表现优良者,申请列入升学、就业之部分成绩,应依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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