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10月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文件中明确地把幼儿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改“幼稚园”为幼儿园。并且规定:“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为幼儿园,收3足岁至6足岁幼儿,使他们的身心在入小学前获得健全的发展 (本文共 164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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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1年10月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文件中明确地把幼儿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改“幼稚园”为幼儿园。并且规定:“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为幼儿园,收3足岁至6足岁幼儿,使他们的身心在入小学前获得健全的发展 (本文共 164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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