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占庭农业法》
1991-10

拜占庭帝国农村的习惯法汇编。出现于公元8世纪, 有一百余部不同的希腊文抄本传世。是拜占庭帝国由奴隶制进入封建制时期的重要法律文件。
公元7世纪, 斯拉夫人大批南下定居于拜占庭帝国境内, 斯拉夫人农村公社与拜占庭当地农村公社的结合,加速了拜占庭奴隶制的解体, 发展了封建关系。《拜占庭农业法》就是这种农村经济生活形式和习惯的反映。全文共有85条,7 000余字。主要内容: ①关于土地占有关系的法律, 规定农村公社分配给农民的份地可以长期占有和使用,他人不得“擅自侵犯”和“擅自开垦”。两个农民可以“在两个或三个证人面前互相协商交换土地”,其交换协议“应认为是合法的”。如果农民离开他的份地, 别人在其荒废的份地上造房屋或种植葡萄园,份地的主人回来“应取得一块等值的份地”。如果建造房屋或种植葡萄园者“拒绝给予等值的份地”,份地的主人“有拔除葡萄园或破坏房屋的权利”。农民还享有“不愿水流经过其份地”的权利。②关于土地租佃关系的法律,规定“租户的份额是九个禾捆, 出租土地者的份额是一个禾捆”。什一租户“没有通知出租土地者而擅自收割并收集其禾捆”, “应丧失他的全部收成”;“如果有人从无力播种的贫农方面取去土地耕种,并经过协议, 约定只开种新地和采用分成办法, 应照合同办理”;“如果有农夫取去土地来对分耕种”, 而不认真经营, 欺骗主人, “他不应获得收成中的任何部分”, “改变主意, 不去耕种这块田地, 应缴付双倍收成的数量”, “在耕种时期以前改变主意, 通知田地的主人, 说无力‘耕种它’, 而田地的主人置之不理, 那分种的农夫不应负责”。③关于财产所有关系的法律,规定私有财产和公有土地不容任何他人侵犯。凡偷窃、拆毁、损伤、焚烧他人动产和不动产者,都要赔偿或加倍赔偿。还有应受鞭挞、烙印、割手甚至火刑的条款。只有不是故意或无力避免事故而损害他人财产时,并在事后申明情况,对神起誓所言无欺,才不受惩罚;或只有在仅仅为了果腹私摘果实,且不将果实拿走的情况下,才不以偷窃论罪。如果有人在公社公有土地上建造磨坊,而公社成员提出磨坊主人侵占了公地,应该对磨坊建造者交还一切应付的建筑费用,并和原建造者一起成为磨坊的共有者。但在自己份地上建造磨坊时,领有其他份地的人对该磨坊“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之权”。磨坊使用水流而破坏了耕地和葡萄园时,磨坊主“应付损害赔偿;如果不付赔偿,应取消磨坊”。④关于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牧人放牧,如果牛走入耕地或葡萄园而发生损害,“牧人可不丧失雇佣工资,但须赔偿所有的损失”;“牧人瞒着牲畜的主人,挤乳出售而被捉住,他应挨打,而其工资应被取消”;“看花园人在其所看守的地点进行偷窃而被捉住,那么,他应丧失其工资,并应受痛打”。⑤关于借贷关系的法律,规定“债户为了支付利息把田地交出,而后来发现债主享受这田地的收获已在七年以上”,应把七年及以上的所有收益的一半作为归还本金。此外,还有关于谷物种植、牧业生产、葡萄园、森林地以及奴隶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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