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共和国国家监所法》
2001-03

阿根廷于1958年1月14日由临时总统签署颁布施行的监所法律。该法共16章134条。第一章执行刑事处罚的基本原则。其中第1条规定,对被判刑人执行剥夺自由的刑罚,其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重新纳入社会生活。监所制度应根据各种具体情况的需要,使用预防、医治、教育、帮助等措施以及根据与此有关的科学上取得的进步所能够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二章监狱管束制度的阶段性,规定对犯人的监管制度要有渐进性,即分为观察阶段、处遇阶段和考验阶段三个阶段,在各阶段实施相应的处遇。第三章处遇标准,分别就犯人生活卫生、戒具使用等标准作了规定。第四章纪律,规定被监禁者必须遵守本法令和为此目的颁布的条例所规定的有利于被监禁者的行为准则,否则将受到惩罚。第五章行为和思想,规定要对被监禁者的行为和思想进行评价,并以此为依据给予相应的待遇。第六章劳动,规定监所中的劳动是一种处遇,而不是附加的惩罚,但是具有强制性。第七章教育,作为处遇计划的一部分,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及各种文娱体育活动。第八章宗教,规定被监禁者有宗教信仰自由,并注重宗教教诲的作用。第九章社会联系,规定被监禁者享有同其家庭、监护人、亲友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联系的权利。第十章社会帮助,规定要对被监禁者给予各种有益的社会帮助。第十一章出狱后的帮助,规定要在社会道义和物质方面提供保护和帮助,以使出狱人顺利回归社会。第十二章保护机构,规定保护的范围包括第十章和第十一章规定的内容。第十三章监所,分别就监所要求、监所种类和关押范围作了规定。第十四章监管人员,分别就监管人员的条件和培训作了规定。第十五章执行的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第十六章国家管束制度一体化,主要就全国范围内监所管理制度的统一与协调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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