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万历时期的妖书,出现过两次,一次是万历二十六年五月,据《明神宗实录》卷322“万历二十六年五月辛丑”条载:“又谕内阁曰:朕见卿等再揭奏请具见恭敬详慎之意,《闺范》一书,乃朕赐与宫中朝夕阅览,因其书理与《女鉴》相符...[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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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万历时期的妖书,出现过两次,一次是万历二十六年五月,据《明神宗实录》卷322“万历二十六年五月辛丑”条载:“又谕内阁曰:朕见卿等再揭奏请具见恭敬详慎之意,《闺范》一书,乃朕赐与宫中朝夕阅览,因其书理与《女鉴》相符...[继续阅读]
此见载于《明太祖实录》卷151“洪武十六年正月庚戌”条,原文载:“民有子犯法当死,其父以财求免。事觉,监察御史奏,欲并置于法。上曰:生死,人之大故;父子,人之至亲。彼爱根于心,但知求其子之生,不顾理之所不可,尔论法欲并罪其...[继续阅读]
此见载于《明仁宗实录》卷8下“洪熙元年三月己丑”条,原文载:“诏天下曰:朕恭承大统,为天下生民之主。惟我皇祖、皇考爱民之仁,只率不怠。旦夕思念,人命甚重,哀矜庶狱,惓惓在怀,夫刑以禁暴止邪,道民于善,岂专务诛杀哉!故律令...[继续阅读]
此见载于《明太祖实录》卷35“洪武元年九月己卯”条,原文载:“民有告富人谋反者,命御史台、刑部勘问,皆不实。台臣言:告者事在赦前,宜编戍远方。刑部言当抵罪,上以问秦裕伯。对曰:元时凡告谋反不实者,罪止杖一百,以开来告之...[继续阅读]
此见载于《明太祖实录》卷253“洪武三十年五月甲寅”条,原文载:“命六部、都察院等官议定赎罪事例:凡内外官吏犯笞杖者纪过,徒流迁徙者以俸赎之,三犯罪之如律。杂犯死罪者自备车牛运米输边,本身就彼为军民,有犯徒流迁徙者...[继续阅读]
此见载于《明太祖实录》卷145“洪武十五年五月丁巳”条,原文载:“命刑官,凡囹圄囚徒,贫不能自给者,人给米日一升。”(万历)《明会典》卷178“提牢”条载:“洪武十五年,令狱囚贫不能自给者,人给米日一升,二十四年革去。”...[继续阅读]
此见载于《明神宗实录》卷574“万历四十六年九月戊戌”条,原文载:“锦衣卫北镇抚司陆逵言:狱囚怨恨久监,至有持刀断指者。乞亟简新臣以安刑狱。不报。”...[继续阅读]
此处有误,《大诰初编》共有七十四个条目,而在上述的十条中,为洪武十八年《大诰初编》内容目前能确定的只有三条:“揽纳户”、“安保过付”和“诡寄田粮”。其他条目则分别为《大诰初编》和《大诰三编》的内容。而且据洪武...[继续阅读]
此见载于《大明律·服制》“小功五月”条,原文载:小功五月“为兄弟之妻”。虽然明朝时规定了“亲属互为容隐”,但据《大明律·名例律》“亲属相为容隐”条载:“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继续阅读]
此处有误,该制度并不用于县,据(万历)《明会典》卷177“详拟罪名”条载:“(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遇有问拟刑名,笞杖就彼决断,徒流、迁徙、充军、杂犯死罪解部审录发落,其合的决。”而在此之前,据《明太祖实录...[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