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表述不明,应为“大明律诰”,非“大明律”、“诰”。据《明太祖实录》卷253“洪武三十年五月甲寅”条载:“《大明律诰》成。上御午门,谕群臣曰:朕有天下,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刊著为令,行之已久。然而犯者犹众,故于听政之暇,作《大诰》昭示民间,使知趋吉避凶之道。古人谓刑为祥刑,岂非欲民并生于天地间哉?然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故命刑官,取《大诰》条目,撮其要略,附载于律。凡榜文禁例,悉除之。”《大明律》卷首“御制大明律序”亦载:“朕有天下,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刊著为令,行之已久。奈何犯者相继,由是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作《大诰》以昭示民间,使知所趋避,又有年矣。然法在有司,民不周知,特赦六部都察院官,将《大诰》内条目,撮其要略,附载于律。”
而且藏于丁氏八千卷楼的明刊黑口本洪武三十年《大明律》分上下两卷,卷一至卷十二为上卷,内容包括名例、吏律、户律和礼律,卷十三至三十为下卷,内容包括兵律、刑律和工律,而在上卷的末尾则附有《钦定律诰》,全书总其名曰《大明律》。很显然,在黑口本《大明律》中,附于律文之后的《律诰》则是《大明律》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中律文为四百六十条,律诰为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