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有误,“名例律”实际上位于律首,据《明太祖实录》卷86“洪武六年十一月己丑”条载:“篇目皆准于唐……其篇目曰名例,曰卫禁,曰职制,曰户婚,曰厩库,曰擅兴,曰盗贼,曰斗讼,曰诈伪,曰杂律,曰捕亡,曰断狱,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续律一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掇唐律以补遗一百二十三条,合六百有六,分为三十卷,其间损益,务合轻重之宜。”(明·王圻)《续文献通考》卷168亦载:“明年,成律,其篇目一准于唐,曰名例,曰卫禁,曰职制,曰户婚,曰厩库,曰擅兴,曰贼盗,曰斗讼,曰诈伪,曰杂律,曰捕亡,曰断狱。”
另外,“进大明律表”署名者为刑部尚书刘惟谦,据《进大明律表》载:“臣惟谦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诏,明年二月书成,篇目一准之于唐。”其篇末亦曰:“洪武七年某月某日刑部尚书等官臣刘惟谦等上表。”这里的“旧律”指洪武元年颁布的法律;“续律”指洪武元年颁律后陆续补充的律文;“旧令改律”指洪武元年所颁的大明令,改律时,把部分令文改为律文;“因事制律”指根据当时新发生的情况另定的律文;“掇唐律以补遗”指检取“唐律”的规定用来作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