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建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2.本级人...[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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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建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2.本级人...[继续阅读]
1951年,省监委“按照行政序列分别审议经国务院任命的人员和地方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的纪律处分事宜”的职责,行使监察机关的直接处分和间接处分的权力。主要包括:1.对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予行政处分的由政府各部门任命的人员...[继续阅读]
移送触犯刑律的案件 20世纪50年代,省监委、省监察厅查处案件,凡是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联系检察机关共同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1990年12月6日,省监察厅印发《关于在办理政纪案件中收缴的赃款赃...[继续阅读]
监察工作议程细则 1950年8月,省监委制定实行组织条例。同时制定《监察委员会办事细则》,对召开委员会议、查处案件、受理控诉、举报作出规定。1952年2月,省监委制定《人民监察委员会内部分工签发公文试行办法》,对主任签发的...[继续阅读]
1952年7月,省人民监察委员会规范全省监察系统各种例行会议,研究制定并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会议制度试行办法》,比较详细地规定委员会议、委务会议、室务会议和生活检讨会议的召开时限、方法、参加人员、会议...[继续阅读]
保密规定 1951年,省监委根据工作性质制定保密规定。1952年进行过修改。1956年4月12日,省监察厅对1952年省监委制定的保密制度进行修改,制定印发《暂行保密制度》。1.保密范围:(1)档案、印信、电报、指示、报告、总结、内部书刊、...[继续阅读]
工作报告制度 1952年,省人民监察委员会制定《关于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对季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检查工作报告、案件调查报告、情况简报、专题报告、临时报告都作出具体规定。1953年11月28日,省监委印发《关于请示、...[继续阅读]
监察文件处理制度 1956年9月11日,省监察厅制定《文书处理工作试行规定》。1.文件的收发登记和运转;2.文件的批办、催办、拟办、审批和签发;3.文件的打印、缮写、校对、装订和用印;4.文件的立卷、保管、归档、调卷。1988年4月1...[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