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身体自由”。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人身不受侵犯的自由。在我国,宪法确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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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身体自由”。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人身不受侵犯的自由。在我国,宪法确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继续阅读]
亦称人身关系。人身非财产关系是与人的身份有密切联系,具有精神财富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指特定的人关于创造、发明、发现成果,享有并支配一定精神财富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如著作权,发现权和发明权等。其特征:这种关系是和特定...[继续阅读]
由一定的人出面担保。为被告人担保的人称“保人”。保人必须是有信用的可靠的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必须出具保证书。保人的义务是担保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继续阅读]
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起初是资产阶级在其革命时期为反对封建专制而提出的口号。最早见于1628年英国议会向国王提出的《权利请愿书》。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等人提出的“天赋人权”说,为人权理论奠定了...[继续阅读]
我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民主专政工具之一。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继续阅读]
(1)革命政权临时设立的审判机构的通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保障革命秩序和各项政治运动的顺利进行,根据1950年7月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组织通则》规定,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以命令形式,成立或批准成立县(市...[继续阅读]
由公民依法选举产生的参加法院审判活动的人员。我国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就开始确立了法院审判案件吸收人民群众代表参加陪审的制度,以后有了进一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继续阅读]
我国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民主专政工具之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称“人民检察署”,1954年改现名。1975年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取消了人民检察院。1978年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了人民检察院建制。...[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