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放款业务为防备呆账损失所提取的补偿资金。现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自1993年起,按年初放款余额的6‰全额提取;从1994年起每年增加1‰,直至历年结转的呆账准备金余额达到年初放款余额的1%为止。从达到1%的年度 (本文共 167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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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对放款业务为防备呆账损失所提取的补偿资金。现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自1993年起,按年初放款余额的6‰全额提取;从1994年起每年增加1‰,直至历年结转的呆账准备金余额达到年初放款余额的1%为止。从达到1%的年度 (本文共 167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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