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名《马关新约》。日本逼迫中国与之签订的关于结束甲午战争的不平等条约。1895年4月17日,由清政府议和全权代表李鸿章与日本首相伊藤博文、外相陆奥宗光在日本马关签订。
《马关条约》共十一款,附有《另约》、《议订专条》各三款。主要内容为:①中国承认日本对朝鲜的控制,即朝鲜所谓的“自主”。②中国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岛屿、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给日本。③中国赔偿日本军费库平银2亿两。④中国对日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日船可以沿内河驶入以上各口,搭客载货。⑤日本人可以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设立工厂、输入机器,只交所订进口税;日本在华制造一切物品得免征各项杂税,所有日货均可设栈寄存等等。
《中日马关条约》是自1840年以来,中国与侵华列强所签不平等条约中最苛刻、影响与后果极为严重的条约。它不但极大地损害了中国的领土完整和主权独立,使中国遭受惨重经济损失;而且允许日本对华资本输出,这正适应了侵华列强向中国输入资本合法化的要求,把外国资本主义对中国的侵略推进到了帝国主义阶段。尤为恶劣的是这一条约的签订,大大助长了帝国主义的侵华野心,促使它们竞相在中国投资甚至划分“势力范围”,从而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因此,《马关条约》是个划时代的丧权辱国条约,它加速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化进程,造成中国民族危机的空前严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