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颁布实施,共4章,计54条。主要内容如下: 青少年是指不满18岁的人。青少年的下列行为均视为构成对社会的危害:①以耍把戏、卖小物品或以其它不正当渠道变相乞讨谋生; ②参与淫荡、赌博、吸毒等活动或为此提供方便;③从垃圾堆里捡烟头等脏物;④无固定住处,露宿街头、马路边;⑤结交不良朋友;⑥经常从管教、训练所逃跑;⑦品行不好,又不听父母或其它监护人的管教;⑧无正当谋生手段或无可靠的供养者。如果青少年有上述①至⑥项行为,就要受到处分或处罚。但一般刑法中规定的处分或处罚不适用于未满15岁的少年,对于他们只能给予以下的处分:①训诫;②交保人管教;③强行职业训练;④施加必要的限制;⑤实行司法考验,类似于缓刑;⑥安置于社会管教所;⑦送往专门医院。以上均由青少年法院裁决。对于年满15岁不满18岁的青少年,如果犯了死罪或终身劳役罪,可判15年以上的监禁;犯了临时劳役罪的可判处监禁。同时,也可以用不少于6个月的拘役代替临时劳役或监禁刑。在所有情况下,法院对犯罪青少年的判决一般不超过他们应受罚最高限度的1/3。有时法院还可以对犯罪青少年不判刑,而将他们安置在社会管教所,安置时间不少于1年。如果青少年罪犯应处以拘役,则可用处分来代替。此外,该法对监护人、保人和父母的管教责任,也规定了处罚措施。该法规定,每个省府设1个或几个青少年法院。青少年法院由1名法官和2名司法人员组成,其中至少要有1名妇女。青少年法院只受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以及其它有关青少年的案件,审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不公开进行,在审判时,只允许青少年犯的亲属、证人、律师、社会监督人和法院特许人员出庭。在法院审判青少年犯罪案件时,要有律师为其进行辩护。律师可由青少年犯聘请,也可由青少年法院委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