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刑罚方法之一。流、徒、杖、笞刑的代用刑。建隆四年(963)规定:凡原判加役流,改罚配役三年、脊杖二十下;原判流放三千、二千五百、二千里,顺次改罚脊杖二十、十八、十七下,皆配役一年;原判徒刑三年、二年半、二年、一年半 (本文共 250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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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代刑罚方法之一。流、徒、杖、笞刑的代用刑。建隆四年(963)规定:凡原判加役流,改罚配役三年、脊杖二十下;原判流放三千、二千五百、二千里,顺次改罚脊杖二十、十八、十七下,皆配役一年;原判徒刑三年、二年半、二年、一年半 (本文共 250 字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