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6年(清道光二十六年)4月4日,清朝特派钦差大臣、两广总督耆英与英国驻华公使德庇时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虎门签定了《退还舟山条约》。根据《南京条约》第七条规定,2100万赔款自1842年起共分4年还清;第十二条又规定,舟山岛及厦门鼓浪屿岛仍归英兵驻守,俟赔款缴清,英军即行撤出。在英军即将撤出舟山之前,中英双方签订了该条约。
英军《退还舟山条约》共5条。其中第一条规定:一旦时机成熟,中国政府当再准英人进驻广州。第三条又规定:英军退舟山后,中国永远不得将舟山等岛给予他国。
英国侵略者曾先后几次企图进驻广州,因遭到广州人民的坚决抵制,其阴谋终未得逞。但是,英国侵略者并不甘心,始终想待机实现其多年的图谋。所以,它借签订《退还舟山条约》之机,重申不平等条约之规定。声称进驻广州之议不可废止。其险恶用心,昭然若揭。而且,英军非法强占中国领土舟山等岛达5年之久,待其归还时,却又逼迫中国承诺永远不得予于他国,这是对中国主权的粗暴干涉,为它日后再次强占中国领土,侵犯中国主权埋下了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