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3年(清道光二十三年)6月26日,耆英与璞鼎查在香港互换《南京条约》批准书。在此期间,双方还商定了通商章程和输税事例,确定广州一口于7月27日按新定税则开市贸易,其余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四口,于章程送到之日,即行开关交易。
7月22日,《五口通商章程》及《海关税则》在香港公布。其主要内容有二:
一、领事裁判权。《南京条约》第二条规定,英国在中国五个通商口岸派设领事,而《五口通商章程》第十三条关于“英人华民交涉词讼一款”中,又赋予英国领事以领事裁判权。此款规定:“倘遇有交涉词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清政府无权过问。
二、值百抽五的进出口货物税率。《海关税则》规定,关税税率按时值百分之五抽纳。这还不包括免税的货物,如“洋米、洋麦、五谷等皆免税”。
按照国际法惯例,任何一个国家的外交代表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它是互惠的。但领事裁判权则不同,这是一种扩大了的治外法权,即把根据国际法所给予外交代表的特权,扩大到它在该国所有的侨民。这就是说,英国领事可以在中国行使司法权,英国侨民和商人在中国享有特殊的地位,他们可以为所欲为,而不受中国法律约束。这是对中国主权的严重破坏。而值百抽五的进出口税率的规定,又使中国丧失了关税自决的权利。藉此,西方殖民主义者可以在中国的土地上肆无忌惮地推销商品,掠夺原材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