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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屯田法制研究 共有 68 个词条内容

二、刑罚执行方式的变革与罪犯屯田的制度化

    (一)唐代前期,诏敕赋予罪犯屯田义务1.唐代初期,刑罚执行方式开始发生变化贞观年间,太宗下诏募自首罪囚戍西州,拉开了罪犯屯田的序幕。贞观十六年(公元642年)正月下诏“流死亡匿,听自首以应募” [1],即犯流罪、死罪而亡匿者,只要...[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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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屯田军民的负担

    屯田军民可以从官府获得一定的物质待遇,同时必须提供屯垦劳役。从前引元和年间韩重华屯田代北的史料中可以看出,这种劳役是有一定标准的:①赃罪吏九百余人垦田三百顷,人均屯田三十余亩;②“募人为十五屯,每屯百三十人,人耕...[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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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唐代诏敕对屯田事务的一般性规制

    所谓一般性规制,是指唐代诏敕对屯田事务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或命令的规制方式。唐代诏敕通常针对一时一事而发,个别性规制是诏敕的重要特点。但某些诏敕在个别性规制的基础上还规定了一些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或规则...[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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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职屯田管理机构

    (一)营田使及其属官1.营田使顾名思义,营田使即掌管屯营田事务的使职。 [1]而所谓使职,“指的是代表中央朝廷,衔命出使四方的专门官员” [2]。也有学者认为,使职“就是以‘使’这个称谓为主要特征来规定官员治事内容,职与官相分...[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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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唐代私田置屯的实践及法理基础

    中国古代存在两种类型的“私田”:一是井田制下与“公田”相对的土地类型,即村社成员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份地;二是指“田里不鬻”旧制被打破后分化出的“民得买卖”的土地类型,私人对其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权能。此处所称“...[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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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尚书省核心地位的虚置

    尽管尚书省在制度层面居于屯田管理的核心地位,但在唐代屯田实践中,这种核心地位却难以显现。依唐令规定,屯田的设置由尚书省处分,这是唐代成文法典规定的尚书省有关屯田管理的最高权限。然而,唐令的这一规范在实践中却是另...[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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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唐律对屯田事务的规制

    唐律中没有直接规制屯田事务的专门条款。以“屯田”“营田”为关键词遍检光绪十六年(1890年)沈家本重校刻本《唐律疏议》,结果为零。以“屯”字为关键词检索,结果有三条:1.224 ……其寇贼卒来,欲有攻袭,即城屯反叛,若贼有内应...[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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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屯田收获物的管理

    (一)及时将粮食收纳入仓屯田粮食收获之后,即应纳入官仓。吴大旬指出:“唐西州兵粮入仓的检验制度非常严格,缴纳粮食时,一般须经屯官、监纳官、监仓官及仓督共同检验后方可入仓。” [1]阿斯塔那20号墓出土的《唐神龙二年白涧...[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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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屯田生产的监督

    前引吐鲁番出土文书《唐检勘伊吾军屯田顷亩数文书》记载了唐代对屯田面积的核查工作,这一行为的目的在于预防屯田官吏弄虚作假,虚报屯田数量。如发现屯田官员有类似违法行为,则需予以查处。吐鲁番出土《唐北庭都护支度营...[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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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唐格有关屯田的规定

    唐格系整理、编纂皇帝所发布的诏令,从中抽象出一般行为规范“以为永格”而形成的法律形式。其以尚书省二十四司为篇目,内容自然离不开各司职掌。从尚书各部来看:“工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百工、屯田、山泽之政令。其属...[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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