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犯的身份契合屯田生产的强制劳役特点屯田作为国家直接组织大量劳动力耕种国有土地的生产经营方式,带有一定的人身强制性。官府能够将为数众多的军屯士兵、民屯平民牢牢地控制在土地上并指挥其进行屯田劳动,一个重要...[继续阅读]
海量资源,尽在掌握
(一)罪犯的身份契合屯田生产的强制劳役特点屯田作为国家直接组织大量劳动力耕种国有土地的生产经营方式,带有一定的人身强制性。官府能够将为数众多的军屯士兵、民屯平民牢牢地控制在土地上并指挥其进行屯田劳动,一个重要...[继续阅读]
明人丘浚曾言:“自古屯营之田,或用兵,或用民,皆是于军伍之外,各分兵置司。” [1]可见,士兵和平民是古代屯田的两种基本劳动力类型,这一点在唐代也不例外。参与屯田的平民除普通百姓之外,还存在一定数量的罪犯。在吐蕃占领敦...[继续阅读]
屯田是由国家直接组织大规模农业开发的生产方式,这一属性决定了相关制度的行政法色彩较为浓厚,屯田管理机构与屯田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法学上,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为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以...[继续阅读]
屯田实判是唐代官员处理屯田事务的真实记载,官员是否遵守、执行屯田法律规范,从中可以找到清晰的答案,并且这一答案直接反映出了唐代屯田法律制度的实际效果。《唐永泰元年—大历元年河西巡抚使判集(伯二九四二)》及《敦煌...[继续阅读]
官田是“民田”“私田”的对称。最早见于《周礼·载师》:“以官田、牛田、赏田,任远郊之地。”后世用以指代属于官府或王室所有的土地或由此转化而来的土地。唐代,官田是一种重要的土地类型,包括公廨田、职分田、诸驿封田...[继续阅读]
屯田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职责主要是组织屯田生产,并对日常屯垦活动进行管理、监督。由于史籍的亡佚,有关唐代屯田管理方面的资料并不充足,好在吐鲁番等出土文书保存了唐代前期屯田管理的相关内容,可以作为探讨的基础。...[继续阅读]
唐代屯田管理法律关系中,与屯田管理者的职责相对应的内容便是屯田军民从官府所能获得的待遇与所需承担的劳役,这二者共同体现唐代屯田劳动者的法律地位。...[继续阅读]
(一)史籍中的唐代屯田拟判《全唐文》《文苑英华》及唐人文集记载了大量拟判,但涉及屯田事务的并不多见,笔者从中撷取了7篇判词,现将其记载的屯田事务处理过程简析如下:1.白居易《请塞斗门判》《禁街种田判》这两篇判词均记...[继续阅读]
唐代地方行政区域包括道、州(军)、县三级,地方军政长官对辖区内的一切军政事务一般负有最高管理职责。通常,这种管理主要表现为一种间接管理,即军政长官负领导责任,具体事务由专职属官加以处理,屯田事务也不例外。唐代继承...[继续阅读]
军屯是唐代屯田的一个重要类别,其主要劳动力就是士兵。正如学者所言:“一般来说,由国家特别是军队组织经营、主要以兵士耕作的屯田是军屯。” [1]士兵参与屯田在史籍中可以找到明确的记载。崔位《代李仆射谢加营田使表》载...[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