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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屯田收获物的管理
唐代屯田法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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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屯田收获物的管理

        (一)及时将粮食收纳入仓屯田粮食收获之后,即应纳入官仓。吴大旬指出:“唐西州兵粮入仓的检验制度非常严格,缴纳粮食时,一般须经屯官、监纳官、监仓官及仓督共同检验后方可入仓。” [1]阿斯塔那20号墓出土的《唐神龙二年白涧    (共 3064 字)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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